(2016)黑0126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方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李招喜、五岳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方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巴彦县五岳现代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巴彦县新合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李招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613号原告哈尔滨方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集才屯。法定代表人孙增强,职务:总经理。被告巴彦县五岳现代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松花江乡民胜村。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被告巴彦县新合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巴彦县松花江乡民胜村。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被告李招喜,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哈尔滨方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巴彦县五岳现代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巴彦县新合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李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方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方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孟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