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燕与戚小华、吴晓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戚小华,吴晓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1111号原告:张燕,经商。被告:戚小华。被告:吴晓蒙。原告张燕诉被告戚小华、吴晓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5日,被告戚小华向原告张燕借款55000元,并当场在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燕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元小写55000.00,借款期限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5日止。借款每月按2%利息计算。如逾期归还,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金额、天数、按借款利息率加收50%的罚息,付款方式(现金当面付清,签字后立即生效)。借款用途:生意周转。借款人:戚小华,身份证号码:××。2014年8月25日”。在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戚小华已付息至2015年8月24日。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戚小华与被告吴晓蒙于1994年1月21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戚小华、吴晓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燕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戚小华、吴晓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戚小华、吴晓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