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道军、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道军,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特34号申请人潘道军,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金锁,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潘道军、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道军、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经晋江市东石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潘道军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3204.59元(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二、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道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续疗费与康复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68000元;三、申请人潘道军收到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本案就工伤认定(晋人社工认(2015)237号)和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泉劳鉴委伤字(2015)969)申请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权利;四、申请人潘道军收到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对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及其他一切仲裁和民事诉讼权利,不再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受伤以前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续疗费与康复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不再承担伤残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本案劳动争议仲裁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权利,终止一切诉讼活动;五、申请人潘道军收到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自愿与申请人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终局申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宏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金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