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好仁诉赵晓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仁,赵晓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77号原告王好仁,男,汉族,河北省封丘县潘店乡贾色村人。被告赵晓如,男,汉族。原告王好仁诉被告赵晓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王好仁负担。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