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秦宜书与卜寿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宜书,卜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秦宜书,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卜寿兵,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宜书与被执行人卜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