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阿某某某、俄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某,俄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某,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0月20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被告人俄某某某,男,1985年3月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2008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0月20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山、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被告人阿某某某和俄某某某从成都坐车来到广安,2015年9月8日凌晨,二人通过翻墙潜入广安市广安区上层半岛小区,然后攀爬上层半岛2幢天然气管道,翻墙入室进行盗窃。在盗窃中被告人阿某某某翻墙进入1302号、1401号、2501号、2801号等房间,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0元和一块浪琴手表;被告人俄某某某翻墙进入1003号、1602号房间,共盗窃现金人民币5200余元。同时查明:2015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某和被告人俄某某某通过翻爬锦屏花园小区围墙,进入小区内,然后阿某某某攀爬锦屏花园小区7幢房屋窗户入室,但没有盗窃到财物,被告人俄某某某在锦屏花园小区6幢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2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均辩称他们各盗各用,其计算盗窃金额应当分开计算,不应当认定为共同金额,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人阿某某某和俄某某某从成都坐车来到广安后,阿某某某就建议去盗窃。2015年9月8日凌晨,二人通过翻墙潜入广安市广安区上层半岛小区,然后攀爬上层半岛2幢天然气管道,翻墙入室进行盗窃。开始由阿某某某望风,俄某某某翻墙入室确定无人,下来告诉阿某某某后,他们就分别入室进行盗窃。在盗窃中被告人阿某某某翻墙进入1302号陈某某盗窃现金700元和一块浪琴手表,在1401号杜某某家盗窃现金700元,在2501号刘某甲家盗窃现金500元,在2801号李某某家盗窃现金9000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0900元和一块浪琴手表。后被告人阿某某某将浪琴手表以2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被告人俄某某某翻墙进入1003号刘某乙家盗窃现金4800元,1602号刘某丙盗窃现金400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5200元。同时查明:2015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某和俄某某某通过翻爬锦屏花园小区围墙,进入小区内,然后阿某某某攀爬锦屏花园小区7幢房屋窗户入室,但没有盗窃到财物。被告人俄某某某在锦屏花园小区6幢内翻墙进入601号盗窃现金5800元,翻墙进入501号苑某某家盗窃现金1800元,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7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证实本案来源自然,程序合法。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俄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4、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俄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被告人阿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的资金交易明细。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阿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资金26850元及搜出的现金人民币2770元,共计29620元进行了扣押。对被告人俄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资金7640元及搜出的现金人民币3010元,共计10650元进行了扣押。二被告人共计现金人民币40270元。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验及照片,二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7、辨认笔录。被告人阿某某某及俄某某某均相互进行了辨认,辨认出就是他们二人一起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二)被害人的陈述1、李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证实在2015年9月8日早上起床,他发现他放在裤兜里的钱包里面2100元钱被盗,他老婆放在手提包里约11000元钱也被盗,总共被盗13000余元。同时门反锁,门窗无被撬痕迹。2、查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9月9日早上起床发现她放在包里的800元现金被盗,她老公钱包里的5000元现金也被盗。家里门反锁了的,但厨房窗户未关。3、陈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9月8日早上,他老婆发现钱包里的3000余元现金和一块浪琴牌手表被盗。家里门锁好了的,但是窗户未关。4、杜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9月8日早上发现她女儿包里的500元钱和她包里的200元钱被盗,共被盗700元钱,家里门是锁好了的。5、刘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9月8日早上,她发现钱包里的500元现金和一条铂金项链被盗,门是锁好了的,家里窗台上有盗窃人的脚印。6、刘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9月8日早上他发现钱包里的4000元现金和挎包里的5000元现金被盗,门窗完好,但厨房阳台上有2个脚印。7、刘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9月8日早上,他发现他母亲包里的1600元现金被盗,门窗完好,厨房窗台上有疑似脚印。8、苑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9月9日早上发现她钱包里的800元钱和她老公的1000多元被盗,门是锁好了的,但是窗户未关,还发现厨房窗户上有鞋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阿某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9月7日,他和俄某某某来到广安,在到广安的当天晚上,他就建议出去盗窃。在8日凌晨,他和俄某某某坐出租车来到一个公园下车,他和俄某某某翻过围墙和铁丝网进入旁边小区,接着进入小区中间那幢楼的一楼房屋(没有人居住,从窗户翻进去)。趁外面没人之际,他们又从天然气管道爬入二楼,他进入二楼房间后,俄某某某就继续往上爬,然后进入房间盗窃。过了七八分钟,俄某某某就下来找他,然后他们就走楼梯上楼。他们走到一个楼梯间的时候,俄某某某就翻窗户通过爬天然气管道进入别人家中,他在楼梯间望风,过了20分钟左右俄某某某下来告诉他,楼上没人,他们就进入那个没人的房间。他就从这个房间的厨房翻窗户通过天然气管道往上面爬,在十几楼的位置,他就从窗户进入一个房间,盗取了700元钱和一块浪琴牌手表。盗取后他通过此屋厨房的天然气管道又往上爬了一层,从厨房窗户进入到一个房间,在客厅里找到两个钱包,他把两个钱包一共700元钱都拿走了,然后又从该房屋厨房窗户爬出来,继续通过天然气管道往上爬。在爬了十几分钟后,他进入一个屋子,盗窃了500元钱,发现客厅里有一人在睡觉,就没有继续偷,便通过厨房窗户爬了出来。他继续往上爬,进入了一间房屋,在这间屋里他盗走一个手提包里7000元钱和放在卧室里裤子兜里的2000多元钱。然后就从该屋子通过天然气管道翻入一间没有人居住的屋子,他把这间没有人居住的屋子门打开准备离开,打电话给俄某某某,俄某某某说在楼下将一间房门打开等他。他们汇合后,就走楼梯下的楼,并原路返回。在当天晚上就将偷的钱存在了农行卡上。2015年9月9日凌晨,他们翻墙进入一小区,来到一栋楼前,看到二楼没有装修,他们就翻进二楼。进入到二楼,通过旁边的天然气管道向上爬,他进入一个房屋,但没有偷到东西,就离开了,在一楼等俄某某某,俄某某某是翻进了上面一家,下来后说偷了两、三千块钱。当天他和俄某某某坐车到成都后,将手表以2000元的价格卖了。2、被告人俄某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凌晨,他和阿某某某进入一小区盗窃,在一幢电梯楼前,顺着天然气管道向楼上爬,注意到有没有关窗户的屋子,就翻窗进去。在翻进的第一间屋子里,并没有偷到东西。然后他又接着往上爬,爬了几层,又翻进另一间房间,在此房间里偷了4800多元现金,把钱放在身上。他翻出窗,沿着天然气管道继续向上爬,找到没有关窗户的房间,他进去盗走400元钱,把钱放身上后翻出窗户继续往上爬。在爬到一户没有人住的房子时,他翻窗进了房间,然后打开门,走楼梯到9楼,便给阿某某某打电话,告诉阿某某某,他在9楼等。过了几分钟,阿某某某从楼上走了下来,然后我们就原路返回离开了小区。2015年9月9日凌晨,他和阿某某某进入另一小区,来到一栋楼前,在爬到五六层时,发现一家的窗户未关,他便翻窗进屋,在此屋里盗走5800元,把钱放身上后,他就顺着天然气管道下楼了。去了另一单元楼,翻窗户进入二楼后,走楼梯到五楼,从五楼楼梯间翻入五楼房间,盗走1800多元现金,便原路返回到一楼,与阿某某某汇合后,便离开了小区。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共同盗窃16100元,被告人俄某某某单独盗窃7600元。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在2015年9月8日凌晨,盗窃广安市广安区上层半岛小区住户的财物时,在实施盗窃前共同预谋,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又相互配合,此次盗窃应属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均辩称他们各盗各用,其盗窃数额应当分开计算,不应当认定为共同金额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阿某某某、俄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俄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二、被告人阿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三、追缴被告人俄某某某、阿某某某盗窃所获赃款237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等八人(具体见明细表)。四、追缴被告人阿某某某销赃获款2000元,发还给受害人陈某某。二被告人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黎丽发还清单编号 姓名 金额 1 陈 志 700元及手表2000元 2 杜某某 700元 3 刘某甲 500元 4 李某某 9000元 5 刘某乙 4800元 6 刘 柯 400元 7 查某某 5800元 8 苑某某 1800元 合计 1-4阿某某某盗窃现金10900元,浪琴手表一只。5-8俄某某某盗窃现金12800元。 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