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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朱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5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朱某、马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钱 奎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