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朱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5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朱某、马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钱 奎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