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章喜与张中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喜,张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刘章喜,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景县广川镇宿赵庄村人,现住枣强县富强北路366号。被执行人张中华,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南宫市紫冢镇西底阁村人,现住本村42号。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枣民再字第1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中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