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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敬兴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敬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02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梁志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敬兴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敬兴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敬兴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敬兴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5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敬兴君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02422.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48元,反诉费8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管理系统、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宁A×××××、宁A×××××号车辆,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对该车予以冻结二年,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前提前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冻,否则后果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473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刘 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