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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肖强诉李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李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145号原告肖强,男,汉族,居民。被告李聪勇,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诉被告李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肖强负担。审 判 员  喻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