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肖强诉李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李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145号原告肖强,男,汉族,居民。被告李聪勇,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诉被告李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肖强负担。审 判 员 喻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