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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汪胤泽与马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汪胤泽,被执行人马波,本院在执行汪胤泽与马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胤泽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