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汪胤泽与马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汪胤泽,被执行人马波,本院在执行汪胤泽与马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胤泽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