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5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5民初300号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长秀商住区长怡路长信海景花园会所*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伟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蒙瑞蓉,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qu4myd2iq62nh4mjl案件唯一码审判员黎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石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