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5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清,许金梅,张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5264号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西辛南区乙62号楼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培,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XX,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舍。被告张永清,男,1986年2月1日出生。被告许金梅,女,1983年5月6日出生。被告张金荣,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银行)与被告张永清、许金梅、张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座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永清、许金梅、张金荣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银座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永清、许金梅、张金荣名下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爱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