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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 人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孔令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孔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二座8楼01-10室、9楼01-10室、10楼01-05及09-10室。负责人陈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1188弄1、2、3号108室。法定代表人仇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飞,男,汉族,1979年4月8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743号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第一,《使用及销售条款》在微软官方商城网站首页的位置符合网站设置习惯,入口链接在首页具有显著性。而且在购物过程中,《使用及销售条款》位于浏览商品介绍、进入购物车、订单确认等各个页面。第二,《使用及销售条款》相当于微软商城网站的店堂公示,构成要约的一部分。若消费者在该网站完成购物,构成承诺,合同即有效成立。《使用及销售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是为快速解决争端,减轻诉累。综上,鉴于孔令飞与上诉人已达成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依法驳回孔令飞的起诉。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第一,孔令飞是在微软商城网站上购物,与上诉人没有以信息网络方式达成任何协议,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情形。第二,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与孔令飞未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故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鉴于上诉人所在地在上海市闸北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微软商城的《使用及销售条款》已约定仲裁条款,故孔令飞已与微软上海分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孔令飞的起诉。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或依法驳回孔令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孔令飞将两上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并诉至原审法院,即使上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孔令飞达成了案涉的《使用及销售条款》,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条款中的仲裁约定也不适用另一上诉人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故本案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另,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通过互联网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通过快递方式交付案涉货物,收货地为南京市东山街道金箔路619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海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