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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金志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志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08号罪犯金志勇,男,汉族,1986年7月9日生,初中毕业,江西省余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2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闽刑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2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金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主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