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洪涛、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洪涛,高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409号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洪涛。被告:高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洪涛、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日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