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娇,常家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305号原告:徐春娇,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常家斌,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徐春娇诉被告常家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艳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春娇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