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靖一、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一,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亿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257号申请人(原告)陈靖一,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陈玉奎,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奥城天玺23号楼3门23层。法定代表人石耀宏,董事长。被申请人(被告)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8层。法定代表人蔡永峰。被申请人(被告)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3号楼6层701。法定代表人梁雨。被申请人(被告)北京亿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五区1号楼二层0204红桃八酒店209室。法定代表人李军。我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靖一与被申请人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亿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靖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亿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金额为15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靖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15000000元价值范围以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亿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倩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