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界湘府国际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湘府国际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华天城。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朝晖,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格,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湘府国际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华天城商业城休闲区*层。法定代表人曾跃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毕成,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湘府国际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第一被告即被上诉人XX的住所地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至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张家界湘府国际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因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及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均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上诉人XX住所地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立审 判 员 汪云辉审 判 员 王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楚荷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