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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汤善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汤善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966号之一原告杨红梅。被告汤善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梅与被告汤善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966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汤善明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汤善明所有的鲁V号牌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