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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福建省永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并罚款500元,同年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闽F号货车,行驶至莆永高速仙游大济服务区,欲为货车加水。因提供加水服务的被害人林某乙没有起来为其加水,被告人林某甲自行操作加水。之后,被告人林某甲在付钱给林某乙时,与被害人林某乙发生口角,双方在争执过���中发生推拉等肢体冲突,被告人林某甲殴打被害人林某乙的鼻子,致其受伤流血。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赔偿给被害人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经本院委托,龙岩市新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林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龙岩市新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所附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龙岩市新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亦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被告人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甲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自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巧新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清霞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