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596号原告付某,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