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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596号原告付某,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