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吉胜与黄俊成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胜,黄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王吉胜,男,汉族,54岁,现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被执行人黄俊成,男,汉族,45岁,现住集宁区。王吉胜申请执行黄俊成劳务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8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