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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芳与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601号原告杨芳。被告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161号天马大厦B座2408室。法定代表人王锦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