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李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青云,刘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云。委托代理人周朕,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荣,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崇彬,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青云因与被上诉人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青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青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青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上诉人李青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