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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斌与石志亮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志亮,石志福,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郭新娥,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郭士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81号原告李斌,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康屯东街一巷22号,身份证号码370781198009160278。被告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杨家庵村村北。被告石志亮,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御景隆城2号楼1单元9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12036012。被告石志福,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富贵牡丹园29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04256015。被告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工业园。被告郭新娥,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瑞阳小区5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12166167。被告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阳河工业园。被告郭士德,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何官镇小高村利民东街73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75022422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志亮、石志福、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郭新娥、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郭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5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张美玲所有的鲁GQA9**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美玲所有的鲁GQA9**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