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稳健与吕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稳健,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611号原告:陈稳健。被告: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稳健与被告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稳健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军与柴红梅共有的位于武穴市龙潭侧路64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予以保全,并提供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7号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产证黄州字第××号)作担保,案外人XX(曾用名:陈科元)自愿提供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刘家塆村四组刘家小塆66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产证黄州字第××号)为原告陈稳健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稳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吕军与柴红梅共有的位于武穴市龙潭侧路64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吕军负责保管;二、查封原告陈稳健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7号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产证黄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原告陈稳健保管;三、查封案外人XX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刘家塆村四组刘家小塆66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产证黄州字第××号)。在查封期间,由XX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堂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