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明与李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李胜,李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生于1956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胜,男,生于1972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金兴,男,生于1945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李胜、李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胜、李金兴有银行存款;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辆及股权信息;经查询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李胜名下有房013-15783号房产一处,本案轮后查封,李金兴名下无房产。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李胜、李金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