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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韩忠、蔡瑞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韩忠,蔡瑞霞,刘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财保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讼代表人侯丽双,行长。被申请人韩忠。被申请人蔡瑞霞。被申请人刘现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韩忠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646元,案外人蒋红燕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账号03×××51、03×××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韩忠、蔡瑞霞、刘现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646元;二、冻结蒋红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的存款65000元(账号为03×××51、03×××00)。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