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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民初149号原告:郭某,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张某1,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张某1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我和被告张某1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儿子叫张柯然(3岁),女儿叫张某3(不足1岁)。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闹矛盾。被告张某1脾气暴躁,爱酗酒,有家庭暴力,且屡教不改,爱说谎话不诚实,对妻儿不照顾。我怀孕5个月时,还对我殴打。现婚姻无法维持,请求依法判令我和被告张某1离婚,两个婚生孩子归我抚养,被告张某1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1辩未答辩。根据原告郭某的诉讼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准许离婚?2、如果离婚,婚生孩子应当怎样抚养?是否支付子女抚养费?怎样支付?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郭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原告郭某据此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手机图片一张,原告郭某据此证明被告将自己的手指打伤。本院调取的证据有:1、本院(2014)封民初字第2323号卷宗材料(5页)。原告郭某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无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郭某提供的证据1、2及本院调取的证据1,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11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9月份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在封丘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年××月××日婚生儿子张柯然出生,××××年××月××日婚生女儿张某2。目前,两个子女均随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另查明:原告郭某曾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但该案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和好解决,且被告张某1保证如果原告郭某再次提出离婚,被告张某1同意解除夫妻关系。2016年1月8日原告郭某以被告张某1酒后对其殴打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查:上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郭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孩子,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为宜;婚生女儿张某3不足2周岁,尚在哺乳期内,以原告郭某抚养为宜;婚生男孩张柯然以被告张某1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原被告双方相互折抵后,因婚生男孩张柯然比婚生女孩张某3大2岁,被告张某1应当支付给原告郭某2年的子女抚养费。参照上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的20%到30%之间,酌定为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柯然由被告张某1抚养;婚生女孩张某3由原告郭某抚养。三、被告张某1给付原告郭某子女抚养费5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1各负担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陪审员  张瑞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振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