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与周芬芬、戴涛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周芬芬,戴涛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104号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89号星河商务大厦509、511室。法定代表人方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福波,公司驾驶员。被告周芬芬。被告戴涛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2008号。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志康,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沈华,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芬芬、戴涛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以已经收到被告周芬芬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