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红云与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云,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82行初35号原告马红云。委托代理人马玉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延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云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马红云于2016年4月15日以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红云承担。审 判 长 侯玉庆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人民陪审员 李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小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