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贵伟与朱宏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60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马锁伟,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