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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贵伟与朱宏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60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马锁伟,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