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指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邵妍与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妍,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指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邵妍,女,住北京市海滨区。被执行人: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依据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执监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邵妍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4)通中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期限,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查明:依据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通中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的煤款100万元,并于2014年6月26日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第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既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该债权已被(2014)通中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二、第三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2016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邵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通化二道江支行;账号:0806020429000169317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黄伟军审 判 员 尹远铭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