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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喜民与匡仁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民,匡仁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陈喜民,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匡仁浪,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2016年3月31日对原告陈喜民与被告匡仁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泰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中“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应更正为“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审 判 长  钟建华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