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炳虎与王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虎,王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640号原告王炳虎,男,汉族,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周美云,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东,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虎与被告王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虎自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安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炳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虎撤回对被告王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炳虎承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