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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923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56年4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轩,系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