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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武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武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453号原告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45附2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XX,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情,女,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武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