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弘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弘。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振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张弘申请执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枣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弘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通知如下:(2014)枣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