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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558号原告潘某。被告顾某。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