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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王一卿、吕浦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王一卿,吕浦秀,李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鲁0902民初11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中段。委托代理人马国梁,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卿,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吕浦秀,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李霖,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址,系被告吕浦秀之夫。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告王一卿、吕浦秀、李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六��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