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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90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