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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周会堂、谭振芬与王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会堂,谭振芬,王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周会堂。申请执行人谭振芬。被执行人王曦。申请执行人周会堂、谭振芬与被执行人王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曦协助申请执行人周会堂办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1栋2单元9层9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在周会堂名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1栋2单元9层9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在周会堂(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