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贵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王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强,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刑诉字(2016)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王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王某及辩护人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贵王某伙同杨双平杨某某(已判刑)在遂宁市船山区滨江中路天钰水都靠河堤边持刀抢劫邓某华、王某军二人现金400余元、魅族手机一部、黄金项链及金镶玉坠子各一。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900元。2015年8月28日14时左右,在索县索秀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上,被告人王贵王某与秦定伟因口角发生抓扯,秦定伟被王贵王某推搡在地受伤。经鉴定,秦定伟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贵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贵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贵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王贵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4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下。被告人王贵王某当庭辩称,案发当天打了被害人是事实,但没有抢劫。在与秦定伟的抓扯中,不是故意伤害,只是过失。辩护人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王贵王某抢劫项链和坠子的证据不足,且未作价格鉴定;2.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仅是过失行为;3.秦定伟有过错且被告人已进行赔偿,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贵王某伙同杨双平杨某某(已判刑)在遂宁市城区滨江中路“天钰水都”小区外靠河堤边,采取持刀、暴力殴打等方式,抢劫邓建华、王贤军二人人民币400余元、“魅族”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5年8月28日14时左右,在索县索秀实业有限公司一建筑工地上,被告人王贵王某因其妹王丽使用洗衣机之事与被害人秦定伟发生抓扯,秦定伟被王贵王某推搡倒地受伤,医院诊断:秦定伟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秦定伟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情况。2.人口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系成年人等身份情况。3.逮捕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4.辨认笔录(1)杨双平杨某某辨认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就是与他一起参与抢劫的王贵王某。(2)邓建华、王贤军分别辨认出照片中的2名男子就是2015年5月26日凌晨一起抢劫他们的人。5.销售凭据,证实被抢手机购买价格、时间及型号。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8.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秦定伟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索县亚拉镇派出所民警对王贵王某与秦定伟发生纠纷之地进行了勘查并由被告人进行了指认。(二)证人证言抢劫事实证言:1.杨双平杨某某证实,我因为伙同王贵王某在船山区犀牛堤河坝上持刀抢劫了二个人的现金和手机被带至公安机关。2015年5月下旬一天,当天晚是和王贵王某一起在市城区吃饭喝酒后去介福路斯迈足道洗脚,和王贵王某聊天说心情不爽,说出去找点事来做(找人打架出气)。我们就到河堤边上,由北往南走了约几十米远,看到有二个二十多岁的男子由南往北在河堤上走,我们跑过去将二人踹到在地,我从身上挎包内拿出携带的雪铁龙猎刀在手上,和王贵王某二个人都上去用脚踢打那个男的头部。倒地男子问“哥,我爪子了哇?”我和王贵王某没说话,他边说边将身上的钱包和手机拿出来放在身体前面,我将另一男子踢打到河堤边的林子里,那个男子就了,王贵王某将地上手机捡起来,我们就跑到滨江路拦了一出租车往南逃离。当天又去洗脚时王贵王某说挨揍的男子将包内200元钱给了他。我们抢了一部白色手机和现金200元,没有其他物品。不锈钢猎刀是王贵王某的,包包也是他家的,猎刀不打开有三四十厘米长,事后刀被王贵王某拿走了,当时刀子没有打开。现金是后来洗脚时王贵王某给我说的我才知道,王贵王某说抢了二百元钱,洗脚时用了。2.邓建华证实,2015年5月26日凌晨20分左右,我和王贤军从夜色酒吧下班后沿河堤走,到天钰水都处碰到二个二十岁左右年轻人喊我们站住,那二个人给我们踢过来又动手打我们,将我踢到在地,瘦男子拿出一把50公分左右的猎刀出来将王贤军指到叫不要动,将身上东西拿出来。我们看到对方有刀,就将身上的钱和手机拿给了他们,他们叫我们蹲下后又动手打我们,打后二个人就下了河堤穿过马路拦了出租车跑了。这二个人当时一身酒气,瘦男子十几天前到酒吧来耍过的。我被抢了720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手机,黄金项链和坠子,价值约七、八千元,王贤军被抢了400元现金。被抢那天刚好有人还我7200元钱,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子子里的,瘦的男子还问手机呢?我就把手机也拿了出来。壮男子一脚将王贤军踢到河堤下去了,又用脚一直踢我,打了我二、三分钟后就捡起地上的钱、手机和项链往南门方向走了。3.王贤军证实,2015年5月26日凌晨20分左右,我和邓建华从夜色酒吧下班后沿河堤走,到滨江路蜀水传歌对面河堤上时,面对面走来二个二十岁左右年轻人,一个偏瘦、一个偏胖,喊我们站住,我们不认识他们就没有站住。走到面前时他们就开始打我们并喊我们把钱拿出来,瘦的男子喊胖男子把刀拿出来,瘦男子用刀抵住我们腹部,威胁我们拿钱,我刚把钱摸出来,瘦男子就一把抢过去,邓建华就把手机拿出来,胖男子抢过去并把邓建华脖子上的项链一把抓下来抢走,抢后喊我们蹲在地上并又开始打我们。瘦男子一脚给我踢起来,把我踢到河堤的林子里去了,我就顺滨江路跑并打电话报警,刚打完电话就看到那两个人从河堤上下来拦了一出租车跑了,之后我看到邓建华从河堤上下来,看样子被打得很惨,然后我们就在路边等到派出所的。我被抢了400余元钱,三张一百面额的,其他都是零钱。4.吕俊宏证实,大概十多天前我用的一部“魅族”手机被偷了,它是一个叫“松山”的朋友借给我的,所以没报案。2015年5月底,当时“松山”住在我家的,有天晚上他回来时说在夜色酒吧里捡到一部白色手机,过二天我就要他把手机给我用下,他就给我了,但我刚用没几天在网吧上网时被偷了。“松山”在捡到手机前他都没什么钱,在我家吃住而且不给钱,5月31号他说回老家看女儿后就再也没有来我家了。“松山”约二十多岁,身体结实当过兵的,假光头,看到人我认识,他的号码是1582889****。故意伤害事实证言:5.秦定伟证实,我被老王的儿子小王(不知名字)打了,是因为洗衣机先来后到的事被打的。衣周894881我跟老王的女儿因使用洗衣机发生争执,小王就用拳头打了我三次,一次打的头部,一次打的左侧肋骨,脸上拍打二巴掌,我没有还手。小王来后打了我二巴掌让我给他妹道歉,但我沉默,小王就又打我头部和左侧肋骨,我就倒在井盖上,我的衣服打湿了,换了衣服后就来报案了。事后第二天小王的父亲拿了二千元钱给我,这件事没有进行过调解。6.王丽证实,我哥哥王贵王某因我的原因与一个汉族男子发生了争执,推了一下对方。2015年8月28日上午我在洗衣服,中途回宿舍了,我过来时看到有人把我的衣服拿出来放在地上了,我就很气,就把那人的衣服拿出来继续洗我的衣服。有人从后面吼我“凭什么把我的衣服拿出来?”我们二个就吵起来了,我叫了哥哥王贵王某,哥哥喊那男子道歉那男的不,哥哥就推了一下那男的,把那男的按在台阶上让他道歉,工人把我哥拉开了。衣服是我先洗的。哥哥没打他,只是把他按在台阶上,那个男子没有还手。7.徐琼珊证实,2015年8月28日上午工地上打架时我在场,是王海强和一个工人打架,王没有动手打人,用手推了那个工人。当天中午一点过,我去挑水看到水房里有很多人,王小花和一个工人在吵架,她要那个工人道歉,那工人不道歉,王海强就推了一下那工人,当时那工人就倒在了井盖上,我老公就把王海强从水房里带出来了。王海强和那工人都没有动手打人。8.达娃证实,2015年8月28日上午工地水房有人打架时我在场,是二个汉族人为洗衣服的事打架。王贵王某打了对方二巴掌推了一下,怎么打的我没注意到,对方倒在地上了,倒地时双手扶地,屁股坐在我的洗碗盆里,被打那人没有动手。原因是王贵王某的妹妹为洗衣服的事和那个男人发生了争执,就去喊他哥王贵王某来到水房后,喊那个人道歉,那人不道歉,王贵王某就直接打了那人二巴掌推了一下。9.胡凤芸证实,2015年8月28日上午工地上有人打架时我在场,先是王丽与秦定伟为洗衣服的事在吵嘴,王丽和她哥王贵王某让秦道歉他不道歉,王贵王某就用手推了一下秦,没有动手打他,秦也没有倒地,就是坐在了台阶上。(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贵王某于2015年10月1日供述(抢劫事实),我因和杨双平杨某某于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十二点左右,在遂宁市城区滨江路上打了二个男子,并且杨双平杨某某还拿了对方一部手机、几百元钱的事被拘留。我和杨双平杨某某喝了酒,准备去“水都钰园”思迈足道洗脚,我们走到对面河堤上看到二个年轻男子在笑,我就上去问他们在说什么并用拳头打那二名男子,杨双平杨某某也上来问有没有钱?对方说有并从身上掏了二、三百元递给我,我接过钱后就递给杨双平杨某某。递了钱那个男子跑了,杨双平杨某某拉住另名男子并扭打在一起,我上去踢了那男子二脚,那男子倒在地上了,我们就跑到“水都钰园”楼下拦了出租车跑了。我们到三清街洗脚时,杨双平杨某某说他拿了被打的男子手机,还拿出来给我看,我说他不该拿,他把卡扔了把GPS关了。洗脚时他把男子给的二、三百元钱给我,说洗脚他请客,不够喊我贴点。我们抢的钱有三百元左右、一部手机,钱洗脚用了,手机杨双平杨某某拿走了。被告人王贵王某于2015年10月1日供述(故意伤害事实),我因与一名工人2015年8月28日因琐事争吵而发生打架被公安传唤。当天二时许,我在屋里聊天时听到妹妹王丽叫我,王丽说她衣服被人扔在外面了。我就直接过去跟那个人说“一个大老爷们和一个女子吵什么?”说话时我用手打了他脸部,那人说衣服是他先洗,旁边人说是我妹妹先洗的,我说“洗衣机是我买的,你有什么权利将衣服扔外面?”妹妹很委曲就让他道歉,但他不道歉还说他先洗,我就很生气想揍他一顿,二个人在拉扯时我把他推到在井盖上,别人拉开后他说“你把我后背打痛了哪门处理?你不管我就报警了。”然后他就去警务站了。我当时用右手打了他的左脸,他没有还手,我用左手推的他,用的一般的力量,他直接就倒在了井盖上,我用双手把他按在木板上的。我朋友陪他去医院检查了一下,回来我给了他一百元钱。29号他去找我父亲,问“怎么处理?”他说要去检查,他没钱,我爸给了他2000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的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贵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贵王某伙同杨双平杨某某抢劫邓建华黄金项链及金镶玉坠子各一”,经查,被告人王贵王某及同伙刘双平对此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被害人亦未提交黄金项链及金镶玉坠子购买凭证及被抢劫的相关依据予以证实,在案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因此,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提出未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及同伙的庭前供述、被害人邓建华、王贤军的证言、辨认笔录等相互印证,因此,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致伤秦定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仅是过失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秦定伟被被告人致伤的事实,因此,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王贵王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贵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贵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八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贵王某的刑期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抢劫犯罪所得人民币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彦人民陪审员 舒 敏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