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656号原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万喜,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守存,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树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文文,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014年3月21日,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槐商初字第146号,诉讼请求为要求本案原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其货款1232000元、返还其保证金10万元、支付其工程款3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该案经本院依法审理判决后,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本院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6)鲁0104民初915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本案免收,转至(2016)鲁0104民初915号案件中一并处理。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