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滕伟、张云芬与苏焕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伟,张云芬,苏焕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316号原告:滕伟。原告:张云芬被告:苏焕喜。本院在受理原告滕伟、张云芬诉被告苏焕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伟、张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力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