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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白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265号原告范某某,男。被告白某,女。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范某某赵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