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白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265号原告范某某,男。被告白某,女。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范某某赵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