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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国宾与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宾,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15号原告李国宾,居民。被告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锋,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国宾与被告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宾负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