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国宾与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宾,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15号原告李国宾,居民。被告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锋,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国宾与被告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宾负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