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汤洪友,高利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汤洪友,高利军,高永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38号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组织机构代码68146495-0。法定代表人李路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鹏,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汤洪友,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庆福村3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10149639。被告高利军,女,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庆福村3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06089626。被告高永富,男,汉族,1943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庆福村3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4311039635。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洪友、高利军、高永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超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