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8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峰诉李艳军、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李艳军,谢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8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33岁,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军,男,38岁,汉族。被执行人谢丽霞,女,37岁,汉族。王峰申请执行李艳军、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735民事判决书内容,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谢丽霞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毛盖图(北市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永 光 来源:百度“”